非法佔用農用地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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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立案標準為: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合計達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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