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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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賄賂或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佔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410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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