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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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自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

二、演職犯罪案件

(十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門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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