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管轄權立案偵查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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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管轄權立案偵查合法嗎?

無管轄權立案偵查合法嗎?

沒有管轄權是不能立案的,如果立案就是違法,必須撤銷案件。如果被立案的人確實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處理,除非這個立案的機關得到了上級有權機關的管轄指定。法院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司法機關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處理時,如果發現無管轄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管轄權進行轉移或者移送,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必須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方式來辦理,特別是在相關證據文件和犯罪分子的認定時避免出現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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