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和立案審查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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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偵查和立案審查區別是什麼?

立案偵查和立案審查區別是什麼?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對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立案偵查和立案審查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立案偵查的法律效力顯然是大於立案審查的,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審查過程中,可以使用立案偵查,而對於一般的民事,可以立案審查來進行犯罪事實的認定,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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