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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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設定原則是: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撫慰性原則。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機構是指在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及有關處理國家賠償糾紛的國家機關內設定的專門負責國家賠償糾紛處理的工作機構。

二、國家如何執行賠償的義務?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職務侵權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職務侵權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職務侵權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消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的,撤消該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驚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6、行使國家偵察、檢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國家求償權及其行使條件是什麼?

國家求償權又稱國家追償權,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代表國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利。行使須具備的條件有:

1、必須在國家賠償責任已被確認並且賠償義務機關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以後行使。

2、國家工作人員或受託的組織或個人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存在着故意或重大過失。

3、求償的範圍必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國家賠償就是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如果我們被誤判了,有期徒刑也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並且法院將會遵循相應的原則來執行國家的賠償,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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