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不賠償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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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不賠償強制執行嗎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不賠償強制執行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不賠償強制執行是可以的,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將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申請執行。 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不履行經濟賠償責任,對方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一般情況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實施致害行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2)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致害行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二)特殊情況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致害行為時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向其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該機關必須受理。因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方面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金額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在致害行為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大小協商解決。

(2)致害主體為非行政機關時的賠償義務機關:

①被授權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②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具體確認規則是:

(一)對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保衞部門和監獄管理機關等。上述國家機關中哪一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錯誤的拘留決定,它就是賠償義務機關。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是哪一個機關作賠償義務機關,因為並非只有一個國家機關可以作出拘留決定,應本着“誰行為,誰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確定。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另一種是檢察機關對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逮捕。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出逮捕決定,只有在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才作出逮捕決定。如果人民檢察院錯誤批准逮捕或作出逮捕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定職權錯誤作出逮捕決定,致使公民受到羈押的,該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三)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根據生效判決是哪一個法院作出來決定,如果生效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原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生效判決為原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四)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並不構成錯判,因而在刑事賠償範圍中,上面3種案件都有列舉,但並沒有列舉此類案件。但既然二審改判無罪,就説明逮捕是錯誤的,構成了錯捕,此時受害人所受到的羈押構成對其人身權的損害,此種損害是從作出逮捕決定到二審改判無罪期間錯誤羈押所致的損害,所涉及到的是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和一審法院,故由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和一審法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五)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管理部門刑事案件處理的最後一道程序是法院審判後監獄管理機關對刑罰的執行。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獄管理中行使職權時,如果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該監獄管理部門則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如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不賠償的話,那麼法院也是可以不做強制執行的命令的。關於國家賠償的案件,近些年隨着國家政策的改變以及支持,對於國家賠償的社會關注點也在不斷上升,那麼在解決國家賠償案件的時候,政府也頒佈了一些處理條例,並且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是需要根據章程以及實際情況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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