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國家賠償後提起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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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國家賠償後提起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國家賠償後提起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佈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佈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既然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明確拒絕國家賠償的申請,當事人還要堅持申請國家賠償的話只能是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的流程其實和民事訴訟並沒有多大的差別,問題的關鍵在於當行政機關和原告方持相反態度的情況下,如何證明行政機關確實有侵權行為,對原告方來説也不是那麼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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