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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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效是多久?

一、刑事被告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不服司法判決結果時,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檢察機關也應當及時受理並做出決出,並向當事人説明。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抗訴行為的,還需要由當事人的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相關抗訴的理由和相關情況的説明,以配合檢察機關是否作出抗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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