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52條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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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2條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社會上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的出現,在發現某民事主體實施了違法的侵權行為之後,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之前,首先要確定是否公開審理,此項規定是由刑事訴訟法152條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152條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適用情況的規定。

公開審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應允許羣眾旁聽,允許記者報道。但是,對於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當事人的名譽,避免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另外,由於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處於成長、發育狀態,思想不穩定,容易受外界的影響,人民法院對於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於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二、哪些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六條 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案件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根據上述規定,即四類案件存在不公開審理的情況: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被告為未成年人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經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一旦案件公開審理,案件當事人的信息就會公開,犯罪主體日後將很難在社會上生存,根據規定,並非是所有類型的案件都會進行公開審理的。公開審理的案件,表明可以進行司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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