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要籤認罪認罰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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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期要籤認罪認罰書,保證偵查階段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明確調查取證與認罪認罰的關係,把偵查着力點放在調查取證上;規範認罪協商行為,堅持依法訊問、依法從寬、信守承諾,並劃清正當的引誘欺騙謀略與非法引誘欺騙的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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