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訴法自訴案件和解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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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刑訴法自訴案件和解可不可以?

法律規定刑訴法自訴案件和解可不可以?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

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條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條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第二百零三條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其中侮辱罪、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

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任何一起案件,只要雙方都達成一致條件下,都是可以進行和解的,而且在和解之後雙方就必須要簽訂和解書,所以,在案件中法律也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相應對決,而且執法人員也希望在任何一起的事件中,都能以和平相處的方式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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