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權限由誰掌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權限由誰掌管?

一、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權限由誰掌管?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權限由檢察長掌管,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要通知案件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如果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時,就會撤銷不起訴決定書。因被害人、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時,可以申請複查。

其結果是不起訴決定可能被撤銷,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人民檢察院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辦理案件時,可以適用本規則規定的偵查措施和程序。由此帶來的問題:一是審查起訴部門是否應當直接提起公訴,二是若是按照審查起訴程序,能否進行退回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以及審查起訴的期限如何,刑訴規則未予明確,給司法實踐帶來不便。

二、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查起訴時間超過法律期限怎麼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不管是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案件,一旦司法機關受理之後,就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理結束,若是由於案件較為複雜等原因,需要向檢察院等上一級的司法機關提出延期審查的請求,只有在該請求審核通過之後,才可以不在限定的期限內審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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