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年符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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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年符合規定嗎?

一、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年符合規定嗎?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年不符合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據此,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隨意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現象比較嚴重。

在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條款關於“重大、複雜案件”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中在理解和執行上出現偏差,隨意性較大;二是部分檢察幹警執法觀念陳舊,認為只要不超過一個半月就不算程序違法,導致工作中不積極主動,效率低下。

二、案件複雜或證據不足,經批准可以延長時間

(1)《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案情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不管是否是刑事案件,其審理都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的審查起訴的時間都是一週左右。對於超過期限在提出審查起訴的請求的,法院可以不受理。若是有特殊情形,那麼可以提出延期的請求。根據規定,即使延期審查期限也不得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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