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限的延長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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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期限的延長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審查起訴期限的延長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1、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法條是對重大複雜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可以延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之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內容包括: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目前程序法當中只規定了審查起訴的時間可以延長15天,但司法實踐中審查起訴時間超過45天的這種案子也不是沒有,畢竟特定情況下人民檢察院還是需要對審查起訴的結果負責的,所以真的需要延長的話,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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