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到期後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佈,並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後果上屬於無罪。如果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是需要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在審查起訴期限到期以後,肯定人民檢察院也不會一直無期限的延長審查起訴時間的,這樣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審查起訴之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也都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起訴後也不確定具體的開庭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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