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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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共同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被告人劉xx、李xx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中,**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哥哥李xx的委託並經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律師作為被告人李xx的一審辯護人,依法出庭參加訴訟。庭審前,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查閲了相關案卷,對案情進行了充分的瞭解。現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根據證據,依照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貴院參考,並望採納。

主觀方面,被告人李xx與劉xx無犯意聯絡,未形成共同犯意,因而李xx與劉xx不構成共同犯罪,李xx無須對劉xx的傷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一,從劉xx、李xx的庭前筆錄及當庭陳述可知,劉xx去證人王xx之前,出於防衞的目的,從家裏廚房裏拿了一把菜刀。此時,李xx對此並不知情。直到李xx坐上開往王xx家的麪包車才在副駕駛的地面上看到這把菜刀,並追問劉xx為何拿菜刀。到了王xx家之後,李xx為了防止劉xx使用該菜刀,於是自己將菜刀拿下車,進了王xx家院裏之後,將菜刀藏在了三輪車的後車廂裏,市公安局的現場勘驗筆錄能夠予以佐證】。此處細節可以看出,李xx在此時並無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更不可能形成與劉xx共同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否則,李xx不可能將菜刀藏起來,而赤手空拳的去傷害人身危險性極高的被害人。即便是李xx與劉xx一開始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的故意,那麼此時此刻,共同傷害的故意也消失了。

第二,從劉xx的庭前筆錄和當庭陳述可知,劉xx從看到被害人趴在地上之後到他動手打他之前,這段時間非常短暫。劉xx當庭陳述,他一看到被害人趴在地上就過去打他了,這期間未與李xx有任何言語上的交流。由此可以看出,劉xx打被害人的想法是瞬間產生的,打擊行為也是立即實行的。因此,客觀上劉xx在打擊被害人之前及實行打擊行為的過程中都未與李xx有過任何交流,其打擊被害人的行為完全是自發的,未與李xx形成任何意思聯絡。所以,在劉xx打被害人之前與李xx未形成共同犯意,不應認定共同犯罪。

第三,從劉xx、李xx的庭前筆錄及當庭陳述可知,劉xx打完被害人之後,將方向盤鎖扔在院裏,進入了北房。劉xx害怕被害人起來繼續傷害他人,於是拿起一根擀麪杖。這時,李xx實施了阻攔,並將擀麪杖搶了下來,使被害人免遭進一步傷害。因此,此時此刻李xx主觀上仍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更沒有與劉xx共同傷害被害人的故意。甚至客觀上還阻止了劉xx的進一步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第四,故意傷害致死的犯罪故意不涉及死亡後果,對死亡後果屬於過失,所以對於死亡後果更不可能構成共同故意。劉xx對死亡後果都不可能承故意的責任,所以,李xx就更不可能承擔。

綜上,李xx無論在事前、事中還是事後,都沒有與劉xx共同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李xx無需對劉xx的傷害行為及後果承擔責任。

客觀方面,李xx未造成被害人輕傷、重傷的傷害後果,公訴機關指控其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仍然證據不足

(一)客觀證據嚴重不足:

第一,劉xx用方向盤鎖打擊被害人之時,被害人頭部已有流血,並且主要創傷在朝上的腦部右側,如果此時李xx拿小板凳打擊被害人頭部,勢必在小板凳上會沾上血跡。而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未在小板凳上檢出人血,説明李xx打在被害人頭部的可能性已經排除。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也指控李*恩打了被害人上半身。因此,控辯雙方對此應無疑義。

第二,排除了李xx打擊被害人頭部的可能性,是不是意味着李xx就一定打到了被害人的上半身。偵查機關未對小板凳進行物證檢測,在其上既未提取出被害人的皮膚組織,也未提取出衣物纖維組織。

第三,偵查機關未對所謂的“兇器”小板凳進行指紋提取,能夠肯定李xx就拿過這個小板凳況且,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李xx已經在筆錄裏明確表示不能辨認出打劉xx的小板凳【補充偵查卷第15頁】。在這種情況下,是極有必要進行指紋提取的。否則,如何能認定打被害人的就是這把小板凳而不是其他的小板凳。

綜上,指控李xx實施了故意傷害被害人行為的客觀證據不足,未能形成證據鏈。

(二)言詞證據方面,證人王*青的證詞應予排除。

指控李xx犯罪行為的主觀言詞證據一共有三份:一份是證人王xx的證言,一份是被告人劉xx的供述,一份是被告人李xx的供述。

第一,對於證人王xx的證言存在眾多疑點,不應採納。

案發當晚是農曆二月初五,根據地理學常識,當日整晚無月亮。王xx家院子裏沒有燈,唯一的光源是北房屋裏的燈光。案發時是夜裏十一點多,將近十二點,一天中最黑的時候,伸手不見五指。王xx本身是一個近視眼患者,平時看兩米外的電視都需要佩戴近視眼鏡。她在當晚未帶眼鏡的情況下,聲稱自己站在有燈光照射的北房陽台裏目擊了10米左右,完全處在陰影裏的被害人被李xx拿小板凳打,而打在什麼部位沒看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一個人站在有燈光照射的明處是看不清楚暗處的情況的,而站在暗處的人則能夠看清明處的情況。由此可見,王xx的證詞一大部分是出於主觀推斷,根本不是客觀感知,其證言極不可靠。為了查明案情,辯護人曾申請王xx出庭接受詢問,遺憾的是未獲得法庭准許,致使辯護人無法將王xx證言中的不真實部分予以當庭揭示。

第二,被告人劉xx的供述屬於傳聞證據,應於排除。

劉xx表示並未親眼看見李*恩打被害人,只是事後聽警察告訴他李xx打了被害人。劉xx的這部分證詞屬於傳聞證據,並非親身感知,應於排除。

綜上,言詞證據方面,王xx的證詞不應採納、劉xx的相關供述應予排除。至此,言詞證據只剩下李*恩本人供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三)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一、出具鑑定書的單位為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而最終提供的鑑定機構資質證書上的機構名稱為定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二者並非同一機構。因此,鑑定機構定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沒有相應鑑定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規定,該鑑定書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鑑定人侯xx在出具鑑定書時不具備鑑定人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規定,該鑑定書也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屍體檢驗的對象是屍體,法醫損傷檢驗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二者並非同一類檢驗。而鑑定書上加蓋的印章為法醫損傷檢驗鑑定專用章,而非屍體檢驗專用章,張冠李戴,相當於鑑定機構未對鑑定書加蓋合適公章。

(四)即使李xx實施了打擊行為,由於其行為沒有構成傷害後果,既不致死,也不致輕傷和重傷,也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看,李xx與劉xx不具有共同犯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李xx不應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從客觀方面看,公訴機關指控李xx犯故意傷害罪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充分予以考慮,並望採納!

二、共同故意傷害賠償標準是否有統一規定?

共同故意傷害賠償標準沒有統一規定,各項賠償標準的計算依據是: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故意傷害的質量行為,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提起公訴的。但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權利,所以規定律師是可以為其進行辯護的,並且書寫相關的辯護詞。在這裏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辯護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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