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病人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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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抑鬱症病人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抑鬱症病人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1、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1)在庭審前查閲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2)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重度抑鬱症,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3)、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懇請法院依法查明、認定,並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4)案發當日,本案被告人患有嚴重抑鬱症,投案自首,並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全面、主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於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5)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之規定,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並依法判處緩刑。

二、《刑法》

第十八條

1、【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有可能會減輕罪行;

(一)抑鬱症患者殺人,一般不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與正常人殺人無異。至於與抑鬱症相關的其他情節,法官可能酌情考慮。但是,實務中一般不認為抑鬱症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二)但是,如果因為抑鬱症嚴重到導致犯罪嫌疑人失去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如果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抑鬱症患者對他人造成傷害,經過法醫鑑定,如果實施傷害時正處於完全不能辨認,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時候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在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的時候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間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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