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賄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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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賄辯護詞怎麼寫?

共同受賄作為受賄罪的一種特殊形式,相比較普通的受賄罪,它有着涉案人多,案情複雜的特點。所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還要注意其案件類型自身的特殊性,做足相關的知識儲備,那麼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共同受賄辯護詞怎麼寫,下面是本網編者為您整理的相關法律材料,希望對您瞭解該領域的問題起到幫助的作用。

一、共同受賄辯護詞怎麼寫

1、認真閲卷,捕捉疑點查閲案卷,是瞭解案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共同受賄罪辯護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認真細緻。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的整個情況。特別足熟知被告人確實具有哪個或哪幾個無罪的事實或情節。只有這樣,才能在特別熟知案情的基拙上進行分折和研究,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和如何作無罪辯護。要特別熟知案情,除了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詢問案情以外,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取得案卷中沒有而又能證明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有利的證據。

2、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隨着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説有利於被告的酌定情節。

3、注重説服法官的辯護詞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説服。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説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説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説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二、共同受賄犯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由於案情本身的複雜的情況是不一致的,所以一定要充分的瞭解案情,為當事人的涉案的有利情節辯護,並且對整個案件的脈絡要有熟悉的掌握,這樣才能實現不僅依託辯護詞而且能夠靈活的為當事人爭取合法的權益,希望您在閲讀上述內容後對該領域的知識能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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