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期間退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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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偵查期間退休可以嗎?

立案偵查期間退休可以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的,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辦理退休手續。不是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供給的其他人員,應該可以退休。

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具備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立案的有效時日是多長

刑事案件以《立案決定書》的日期為準。民事案件法院受理之後會向原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司法機關在發現了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會立即立案偵查,在進行補充偵查時最多不超過兩次,當補充偵查後證據足夠的充分後也是可以再立即提起訴訟和審理的,如果在補充偵查後沒有足夠的證據或者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後,也是需要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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