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授權委託書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簽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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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授權委託書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簽署嗎?

辯護授權委託書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簽署嗎?

1、辯護授權委託書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簽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二、審查起訴階段作為辯護人的律師能做些什麼?

(一)、律師接受委託

律師介入時間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 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 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二)、與公訴機關聯繫

1、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繫,向其提交《授權委 託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三)、會見和通信

1、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 可以隨時會見。

2、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4、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5、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6、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2、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繫方法等。

不管是在案件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涉案者都享有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律師在接受委託之後,通常會與提出辯護情趣者簽署辯護授權委託書。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與案件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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