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鑑定條文都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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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鑑定條文都有什麼內容?

我們在生活中肯定有的時候會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意外,對於這一些意外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因為有的時候意外往往是因為他人造成的,所以是有相關賠償的。但是賠償是有條件的,所以説是要進行鑑定。那麼刑訴法鑑定條文的內容都有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鑑定、鑑定的啟動、鑑定人的條件、鑑定注意事項以及鑑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鑑定、鑑定的範圍、鑑定機構人員、鑑定的批准程序及對鑑定過程的具體要求。

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於“鑑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刑事司法鑑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説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通過委派的司法鑑定無法做出鑑定時,就需要聘請專業人員輔助,對此,公安機關要支付鑑定費用。

聘請的司法鑑定人應該具備相關資質,能夠提供專業的鑑定服務。

以上就是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司法鑑定活動是非常嚴謹的法律活動,必須確保結果客觀真實。

對於刑訴法鑑定條文的內容問題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規定的是非常清楚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注意的就是需要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然後還要保證我們鑑定的真實性,對於弄虛作假的情況我們國家是有相應的處罰措施的。所以説我們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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