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是什麼
延期審理是因為出現了不能預見的障礙而導致庭審被迫中斷的情形,司法實務中延期審理的情形並不少見,但很多人都不瞭解延期審理的情形都有哪些。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新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是什麼。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了3種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
1、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的
(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不計入審限,)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適用補充偵查的規定,重新計算審限)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 (不另外給時間)
① 拒絕辯護時,另行委託或指定辯護 ②補充起訴 ③變更起訴 ④公訴人提出了新證據 (不在證人名單和證據目錄內的)
4、準備辯護時間 (10天,不計入審限,解釋165條等)
多數情況下延期審理是因為出現了無法預料的情形,此時很難確定再次開庭的時間。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列舉了八種延期審理的情形,對於其中某些能夠確定開庭時間的情形,是規定有相應的延期審理時間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延期審理情形的內容,希望能幫助您解開目前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