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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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是否有遇到過這樣的情形呢,由於生活中的一些糾紛無法處理,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並規定了開庭日期,可是開庭當天當事人有事不能出席。這時候,大家應該很想知道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又有什麼區別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

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的區別

區分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進行的事項發生在哪個階段。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這裏的意思簡而言之就是:因為發生了某些使訴訟無法進行的事項,所以訴訟過程要暫時停止一下,待到該事項經過,訴訟重新進行。這裏需要注意:訴訟終止事項只是對訴訟進程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並不能達到終止訴訟的程度。

訴訟中止的情形包括:

第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如果繼承人準備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繼續進行;如果繼承人不願意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終結)

第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第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理完結的;

第六,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導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者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這裏區分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進行的事項發生在哪個階段。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

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現在大家都清楚了吧,能夠申請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共為為四類,分別是當事人及其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席的、當事人提出迴避、需要通知新的正人、其它情形。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就是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是存在區別的,不能混為一談。訴訟中止可以發生在整個訴訟過程,而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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