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需通知當事人嗎 - 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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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延期需通知案件當事人嗎?

民事訴訟延期需通知當事人嗎?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二、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二條【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解釋】本條是關於延期審理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延期需通知案件當事人嗎的具體介紹,從中我們可以瞭解到,民事訴訟只有符合上述的規定,法院才會決定案件延期審理,同時如果下次開庭審理時間能夠確定的,會及時通知案件當事人的;另外如不能確定的,法院在確定之後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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