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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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延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延期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申請延期的條件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你需要做的就是寫一份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到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們決定是否延期開庭。決定權在法院。

三、民事訴訟中拖延時間的常見方式

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是3個月,通常當事人出於各種原因想延長審理時間,現只正對幾種常見的方式分析如下:

1、提起管轄權異議、管轄權上訴

管轄權異議是拖延訴訟時間的常用方式,通常可以延長1-2個月。

優點是可以確定實現目的,因為管轄權異議有法定的審理程序,法官必須等待管轄權案件審理二審完畢後,才可進行案件的事實審理。

缺點是如果是惡意拖延,通常管轄權一審法院會駁回,二審法院也會駁回,最終還是原一審法官審理,容易給法官造成不好印象,後續事實審理不利

2、申請回避

申請審判人員迴避,通常可以延長15天-30天。

優點是可以確定實現目的,因為申請回避是法定權利,在開庭時申請回避,法官應當暫停審理,法院在3日內決定是否迴避,收到決定後,當事人可以複議一次,法院複議決定在3日內作出。

缺點與管轄權異議類似,如果是單純拖延時間,最終迴避申請不成立,還是由原審法官審理,容易給法官造成反感,影響後續審理。

3、申請延期舉證

通常情況下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是簡易審理15日、普通審理30日。經過計算,本案的舉證期限到7月14日,如果因收集證據需要,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如果法院允許,可以延長15日左右。

優點:由於收集證據需要,申請延期,不會導致法官反感。

缺點:是否准許需要法官批准。

4、提起反訴

如果由於原告的加密行為給我方造成的損失,我方證據充分,可以提起反訴。在舉證期限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起反訴,依照法律規定,法院需要將《反訴狀》送達原告,並給與原告15日的舉證期限,這樣原定的開庭時間急需要往後延續。

優點:既可以有利抗辯對方的訴請數額,又可以實現延期20-30日。

缺點:如果反訴證據不足,最終會被駁回,並且損失訴訟費用。

5、假意調解,實則拖延時間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本案審限應該在9月22日截止。由於本案開庭時間定為7月31日,所以如果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宣判應該在判決後15日左右。如果同意調解,作為代理人可以以回去做當事人工作為由,拖延時間,如果最終無法調解成功,再要求法院判決。

優點:法官通常願意調解結案。

缺點:通常只能在審限內調解,無法突破審限的限制,而且如果一方明確不調解,法官只能判決。

6、上訴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有上訴的權利,他通過上訴推遲判決生效的時間,通常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但是需要準備上訴費用。

民事訴訟延期是為訴訟無法按期進行時候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為了就是規範訴訟程序。訴訟延期方便了少部分認真履行法律義務,為司法公平公正添磚加瓦,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為法制社會的建設作出努力。訴訟延期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大家也應按照法律要求,認真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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