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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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

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

×××人民法院

通知書

(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字第××號

×××: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根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具體情況填寫。適用《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情形的,應當表述為“×××經本院告知已變更訴訟請求”)。

你方應當於××××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年××月××日


(院印)

説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條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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