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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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

你方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對××(原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名稱)院委託××(原鑑定機構的名稱或者鑑定人員的姓名)所作?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認為……(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並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重新鑑定。

審查,……(不予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申請的理由),你方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不予准許。

××××年××月××日

(院印)

説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申請人。通知書的內容,審判人員可以口頭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記入筆錄,由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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