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限期舉證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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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限期舉證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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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限期舉證時間是多久


公司或員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部門會向公司或員工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通知公司或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門提交能支持認定工傷的證據,逾期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對該通知書的回覆分2種情況,第一種認可工傷,提供證明雙方具有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書複印件(蓋公章)等,提交能證明工傷發生具體經過的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等。第二種情況,不認可工傷,提交工資清單,職工名冊,繳社保清單證明受傷人不是公司員工,提交能證實受傷與工作無關,不屬於認定工傷的條件的現場證據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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