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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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 ×××(申請重新鑑定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對××院委託×××(鑑定機構的名稱或者鑑定人員?的姓名)所作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認為……(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並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重新鑑定。 經審查,×××(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年××月××日 (院印) 説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通知書的內容,審判人員可以當庭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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