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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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有什麼區別?

一、刑事訴訟法二審提審有什麼區別?

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的區別主要是:二審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提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級審判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其有三層含義,一是提審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二是針對生效裁判;三是認為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

擴展資料:

一、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在刑事方面的案件中必然涉及到公民非常重要的權利,而必須要用繁瑣的程序來保證最後的結果是得到公民滿意和認同的,二審和提審雖然在形式和規定上都會有很大的差別,但是最終都是給受到傷害的公民提供了條件來挽救缺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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