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上訴期限和二審的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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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接到一審判決後,應在多長時間內提起上訴呢?如上訴了,二審法院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審結?本站一一為您解答。

刑事訴訟上訴期限和二審的審限?

一、上訴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嚴格的上訴期限,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

二、二審的審限

二審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12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上訴期限因當事人收到的是法院判決書還是裁定而有所區別,判決書的上訴期限為10日,而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二審審限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如上述解答未解決您的問題,您可結合具體情況,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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