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查起訴期限過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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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審查起訴期限過了怎麼辦?

同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時,可以補充偵查案件,但是最多隻能補充偵查兩次,每次必須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審查起訴期限過了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刑事期限過了檢察院也還是有追訴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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