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可申請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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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押犯罪嫌疑人可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

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可申請情形有哪些?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二、在押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七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並於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併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於7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製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製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及時發送申請人,並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瞭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等情況。

為了減輕法律援助機構的負擔,只有滿足申請法律援助條件者才可向法律援助機構遞交法律援助的申請書,如果不在申請範圍內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將不被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援助機構所提供的法律幫助都是免費的,如果法律援助機構向委託人索要費用的話委託人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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