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不得少於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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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不得少於多少人?

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需要以證據為依據進行審理,對於由人民檢察院審理的案件,由於涉及到他人人身權的限制,甚至會危及到他人的生命,故而,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跟需要以事實為依據進行。人證是證據的一種,從法律條文上看,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不得少於多少人?

一、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不得少於多少人?

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二、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瞭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詢問證人有助於偵查人員發現、收集證據和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查獲犯罪嫌疑人,揭露、證實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謂證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況而被通知到案作證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敍述,並問明所敍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敍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敍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三、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和方式)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並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併為他們保守祕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八條 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 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檢察人員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 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應當保守祕密。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不得少於兩人,且需要按照既定的方法進行。在詢問證人時,應該逐一進行詢問,對方的必須是成年人,且詢問的地點也是有規定的。設定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使得到的證言真實,不會出現串供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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