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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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多少人?

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多少人?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行政處罰基本要求

行政處罰的基本要求: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可以瞭解到根據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的時候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這個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的合法性是我國的行政行為作出的必須的條件,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處罰的程序以及條件等,意在必要的時候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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