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與有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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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與有怎樣的規定?

在一般的刑事訴訟法中,當司機人一般會選擇不親自出面,而會選擇出一個代理人,全權代理與自己有關的相關案件的一些處理問題。那麼,關於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與有怎樣的規定呢?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聯繫又是怎樣的呢?讓我們來看看法律中關於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與有怎樣的規定。


法定代理人是訴訟程序中的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是指意思表示能力欠缺,無法獨立行使訴訟權利的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基本等同於被代理人的權利,獨立上訴權,申請回避,在場權。當事人享有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請問當事人未成年或者精神病時,他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也享有此權利。

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還有:

1、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2、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3、有權在對未成年被代理人進行詢問、訊問時被通知到場。

注意:

1、上述代理人的範圍,不是並列選擇關係,而是依次優先關係;

2、並不是所有案件中都會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被代理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時,才需要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蔘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委託關係。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承擔被代理人的訴訟義務。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基本等同於被代理人的權利,獨立上訴權,申請回避,在場權。當事人享有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請問當事人未成年或者精神病時,他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也享有此權利

刑事訴訟的過程,也可以説是一個系統過程,其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可以分為刑事拘留和逮捕兩個階段。

拘留: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實踐中,很多案子拘留期限都被延長至30日。因此,對於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

逮捕: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

程序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刑事程序法定原則作為現代刑事訴訟中具有全局性指導意義的重要原則,包括兩層含義:

一、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程序應當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

二、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刑事程序來進行。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訴訟涉及利益的重大性決定的。刑事訴訟的過程,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過程,而刑罰權包含着國家以強制力剝奪公民的財產權、自由權乃至生命權等最重要的人權。因此,程序的確定性、公平性尤為重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説,“沒有程序(法)即無實體(法)”。這一法律格言,在刑事領域體現得最為徹底。為此,由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事先明確規定刑事訴訟程序,規範刑事訴訟活動,保證刑事訴訟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就顯得尤其必要。

根據刑事程序法定原則,關於刑事訴訟的程序,應當由國家的法律規定。這裏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反映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意味着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不得制定剝奪或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程序。

當我們遇到了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想要找代理人時,關於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此,我們一定要熟知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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