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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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申請人: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

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參與本案工作的職務

請求事項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

年月日

二、申請回避的流程是什麼?

申請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內容:

(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責案件處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序終結之前向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處理案件。

(2)審查。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迴避申請後,應當儘快給予審查。

(3)決定。經審查後,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於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複核一次。

三、行政案件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在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當中,有必要的話,都是可以申請相關人員進行迴避的,比如發現審理案件的法官跟行政單位的某些主管人員,正好是近親屬關係的,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公正審理的都應該進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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