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辦案人員和當事人聯繫時要避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哪些情況辦案人員和當事人聯繫時要避嫌?

什麼情況下辦案人員和當事人聯繫時要避嫌?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辦案的人民警察,由於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迴避.這裏所指的當事人,一般是指違法行為人和受害人;這裏所指的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辦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親屬,由於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與本案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裏所説的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各種關係。依據法律規定,辦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及近親屬請客及送禮。一旦發生,就應當迴避。另外,其他關係也包括辦案的人民警察與當事人密切的關係;或有矛盾;或有債權債務等關係。

4、即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二、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應該遵守哪些紀律?

為進一步加強辦案人員思想作風建設,嚴肅辦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廉政“七不準”,保證查辦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辦案人員要嚴格依紀依法辦案,不得以案謀私。

2、不準向非本案案件調查人員透露有關正在調查核實的案件情況。

3、有關案件材料(包括各種證據材料、當事人的檢查與供述、調查、核實報告、見面材料、領導批示等),未經主要領導同意,不準擅自外借、外傳,不準讓非本案調查組人員閲看和複製。

4、調查核實的案卷材料要嚴格保管。離開辦公室時要將案卷材料及時入櫃上鎖,不得將案卷材料在無人時留放在辦公桌上、無鎖的抽屜或櫃子裏;外出辦案要做到卷不離身;不準把案卷交給他人保存。

5、不準隨便向他人特別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人提供調查組人員及本委領導的家庭住址、聯繫電話及家人的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6、不準接受涉案單位或當事人安排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單位就餐時,經調查組長或分管領導批准後可吃工作餐。

7、不準索要、收受涉案單位或當事人的物品、現金及有價證券。

8、不準到涉案單位報銷任何名目,應由本單位報銷或個人支付的費用與開支。

綜上所述,辦案人員在案件偵辦過程中要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嚴格按照紀律辦事。因辦案需求,辦案人員和當事人聯繫時,如果涉及到利害關係,辦案人員應該主動提出迴避。這樣做,也是為了減少對案件的影響,保證案件的偵辦能夠得到公正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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