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從疑不起訴需幾次退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檢察院從疑不起訴需幾次退偵

一、檢察院從疑不起訴需幾次退偵

案件辦理都有一定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要逮捕,起訴。當案件從偵查機關,就是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後,檢察院要準備起訴,如果發現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時候,就不起訴了,行為就算起訴也是無罪釋放的,所以這個時候就要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他們重新查清楚,同時,起訴的時間重新計算,就是還能拘留你一段時間,但是這個機會只有兩次,超過兩次就必須釋放了,為的就是防止你變相的輪流退回偵查無限拘留。

二次退補後如果還是證據不足可以此為由申請取保候審或者不起訴。退補公安機關一個月返回檢察院,審查起訴算延長審理也不超過四十五天到法院。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檢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必須在一個月之內收集案件的證據,如果退偵兩次之後,收集的證據走狗充分了,那麼人民法院應該進行公訴,如果證據還是不足,那麼公安機關需要進行立即釋放嫌疑人,並出具釋放證明書。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