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抗訴審理怎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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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抗訴審理怎樣進行?

刑事案件抗訴審理怎樣進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抗訴案件審理時,要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或者庭長指定。

刑事案件抗訴審理的準備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再審決定書或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三)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七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1.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實不清,指控犯罪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卻被判無罪,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適用法律錯誤使重罪輕判、輕罪重判;

4.對被告人的罪名認定有錯誤,一罪判數罪或者數罪判一罪,導致量刑畸輕畸重;

5.在沒有法定的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的條件下,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了緩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理由主要有四個方面:

1.出現了新的證據證明原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的犯罪事實確實有錯誤;

2.認定犯罪的主要證據不充分、不確實或者是證明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審法院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的行為。

刑事抗訴是針對不服裁決或判定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應予以受理,受理之前應核實該刑事案件抗訴的真實情況。抗訴申請成功後,當事人和辯護人等需要將所需要的證據、材料整理清楚,向法院進行辯訴。整個抗訴的過程應追求實事求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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