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抗訴不受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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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案件抗訴不受理怎麼辦?

一、刑事公訴案件抗訴不受理怎麼辦?

一般來説,不支持抗訴請求的情況下,在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可以向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繼續提出申訴,要求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刑事抗訴包括哪幾種?

1、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三、法院重新審判的情況有哪些?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在刑事公訴案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充分保障。對判決結果不滿的時候可以提請抗訴,檢察院不受理往往是説明新證據不全或者抗訴理由不充分。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機構申訴,要求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這裏要注意,發起抗訴要在判決結果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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