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質證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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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質證的主體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中質證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質證的主體有公訴人、辯護人以及自訴人,不包括法官。在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的權益一般是受到他人實施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侵害,此時,會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雖然在司法實踐中,不像民事訴訟法那般用得頻繁,但是不少人還是會實施犯罪活動,此種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有時會請求刑事訴訟法不公開質證。

二、訴訟請求質證的方式有哪些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依據其享有的訴訟權,向法院提出保護其實體權益的請求。在民事案件中,訴訟請求可能是一個,也有可能是多個。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訴訟請求時,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並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

審判實踐中對於兩個以上訴訟請求的案件,一般採取以下幾種質證方式:

1、單一質證。

或稱一證一質。這種方法既可以用於一個訴訟請求的案件,也可以用於多個訴訟請求的案件,是最常見的質證方式。

2、組合質證。

對於存在多個法律事實與法律關係,證據材料較多,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證據組合分類,分別質證,在同一訴訟請求下,對證據逐個出示,予以質證。

3、綜合質證。

對全案待證事實和所有證據進行集中認證。這種方法適用於案情複雜、證據之間有密切聯繫的案件,對整個案件所有證據進行綜合歸納,一併進行質證,有利於弄清證據之間的聯繫,同時,也有利於提高庭審效率。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上這些做法都是積極可取的,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採

取不同的質證方法,既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交叉運用,以保證實現訴訟質量和訴訟效率的雙重目標。

不管是在民事還是在刑事訴訟中,都有可能會有質證的過程。質證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生理案件,避免發生冤假錯案。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官是不能擔任質證的主體的,自訴人、公訴人以及辯護人是可能的質證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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