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錄音錄像遺囑的效力判決書是否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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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錄音錄像遺囑的效力判決書是否可以實施

一,確認錄音錄像遺囑的效力判決書是否可以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錄像遺囑並不屬於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但是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錄像遺囑是參照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因此,如果錄像中的聲音能完整地反映遺囑內容,且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就可以認定為錄音遺囑。遺囑人在錄像時必須頭腦清醒,具有表達能力,而且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敍述遺囑的全部內容,同時,要請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作證,在錄像中説明自己的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以及當時的錄製情況等事項。

二,遺囑效力都有哪些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是最為嚴格,是具有最強證明力的遺囑方式。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才能形成。

2、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

(2)應當由遺囑人簽名。

(3)應當註明日期。

3、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與遺囑沒有利害關係。

(3)應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4、錄音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錄製而成的遺囑。錄音遺囑必須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是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口頭遺囑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危急情況下,除口頭遺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

(2)見證人在場見證。

(3)危急情況解除後,如果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則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錄像遺囑的法律效力雖然在有關法律上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隻要在生活中習慣的形成上構成條件,就可以處理,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在有效的區間,進而更好的解決相應的問題,不過,此類效力存在不小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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