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錄音錄像 - 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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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錄音錄像 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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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與視聽資料存在區別


在現行刑事訴訟控辯式的庭審模式下,偵查機關不僅要收集達到刑事證明標準的證據,還要證明收集證據程序上的合法性,這就類似一種倒置的舉證責任,即在證明對方違法犯罪時還要證明自己合法,所以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作為證明辦案機關程序上取證合法的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質證。但同步錄音錄像證據與視聽資料證據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二者記載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不同,存在諸多差異。


  1、時間

記錄的時間不同。視聽資料證據記載的是待證事實發生時的情況,人們可以通過音像證據直接瞭解有關情況,如根據實施犯罪當時在現場進行的錄音、錄像,人們可以直接瞭解犯罪的過程、與犯罪有關的人和物的情況。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記載的是待證事實發生後有關物品、場所的狀況及言詞情況,人們只能根據這些狀況表述推斷或間接地瞭解事件發生時的情況。


  2、手段

手段不同。視聽資料可以是為證明某一事實的目的而有意識記錄的,也可能是在記錄其他內容時無意地錄下有證明意義的內容。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是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技術人員完全有意識地採用技術手段製作的音像資料。三是法律性質和作用不同。同步錄音錄像是對偵查辦案過程的一種記載手段,其本質是追求程序上的公開、公正,而記載的實體內容具有可變性。視聽資料記載的是案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一般不具有可變性,否則就是違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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