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後補充證據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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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開庭後補充證據是合法的嗎

刑事案件開庭後補充證據是合法的嗎?

刑事案件開庭後,當事人是可以補充證據的,這個是合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開庭後,在審理的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讓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不會因證據是後來補充的,就不對證據進行認定,只要證據是有關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補充證據進行認定,確定證據是否是合法真實的。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以知道,刑事案件的證據有: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後,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提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這個補充證據是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補充證據進行審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證據是合法的,並且和案件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定,將補充證據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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