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決定書退回偵查或者撤案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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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決定書退回偵查或者撤案是否可行

一、不逮捕決定書退回偵查或者撤案是否可行

不逮捕決定書可以退回偵查或者撤案。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中國人民檢察院對不批准逮捕所作的書面決定。對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及案卷材料、證據等,人民檢察院在仔細審查後,如果認為尚未構成犯罪;或雖已構成犯罪,但罪行輕微不夠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雖然罪行較重,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可以不批准逮捕,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主要寫明不批准逮捕的根據與理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文書後要立即釋放被拘留者,併發給釋放證明。

二、刑訴法不予逮捕的情形

1、檢察院應當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屬於預備犯、中止犯、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形式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法律受人尊重不僅僅能維護人民的權利,同時也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審理案件。案件的審理需要掌握大量的證據,同時需要邀請律師進行辯護,才能抓住案件的重點,獲得案件的勝利。但是對於案件證明不足的情況下,沒法將犯罪人員進行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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