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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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

婚姻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事項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着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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