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法庭審理補充偵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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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法庭審理補充偵查是什麼?

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步步蒐集證據查清真相,在法庭審理中,如果遇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是有諸多爭議的案件會進行補充偵查,進一步查清案件真相,做到公正公平。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刑事訴訟法法庭審理補充偵查的一些情況。


一、補充偵查的含義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補充偵查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實施。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補充偵查的形式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23條的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該建議以麗次為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26條的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6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三、補充偵查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四、補充偵查的主體

檢察院,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五、補充偵查後的處理  

(1)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49條)。

(2)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最高法院《解釋》第157條第2款)。

主要是用於案件不清的情況,缺乏相關證據,一旦決定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要在一個月內進行完補充偵查,然後依據所獲得的證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重新審判,勢必要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維持執法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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