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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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頒佈實施給刑訴法的執行和運轉帶來了健康活力。刑訴法補充偵查是刑事訴訟中一個重要概念,即在辦案過程中,需要收集證據。本文就針對新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供大家參考學習。那麼新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刑訴法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補充偵查,並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序,它只適用於沒有完成原有偵查任務,部分事實、情節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三機關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看出,補充偵查分為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兩個階段的內容,補充偵查是為了理清線索,查明案件,從而可以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補充偵查是一項很重要的法律活動,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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